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643號
原 告 香港商亞思博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被 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
兩造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000年0月間以互相交換電子合約方式簽訂數位媒體廣告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伊已依約完成廣告服務並開立發票,
詎被告未於約定之清償日即112年4月14日前付清款項,屢經催討,被告
迄今仍未給付欠款,
爰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萬3,005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及發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43頁),經本院核對
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