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78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8,7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