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799號
即 原 告 京承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夢婷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