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詩恩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林琦蓁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