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88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沈楚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及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亦有明文。經查,被告臺灣行動購物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行動購物公司)業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原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沈楚儒為臺灣行動購物公司清算人,而臺灣行動購物公司未提出有何向法院陳報清算完畢之證明等情,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117、137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以沈楚儒為臺灣行動購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屬合法。二、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臺灣行動購物公司於111年4月26日邀集沈楚儒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申辦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為111年4月26日起至116年4月26日止,借款利率依借款到期日時原告牌告之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5%計收遲延利息(現為週年利率6.67%)。又若未按期繳付本息時,自應償還日起,就逾期超過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2年4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401,397元本息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被告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債務視為全部到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㈠
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 ㈡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資料查詢結果、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往來明細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1-41、89-109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
綜上所述,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 | | |
| | | | 自112年9月24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
| | | |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2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
| | | |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自112年9月24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
| | | |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
| | | | 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