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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8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88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董瑞筠 
被      告  臺灣行動購物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沈楚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及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亦有明文。經查,被告臺灣行動購物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行動購物公司)業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沈楚儒為臺灣行動購物公司清算人,而臺灣行動購物公司未提出有何向法院陳報清算完畢之證明等情,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117、137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以沈楚儒為臺灣行動購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屬合法。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臺灣行動購物公司於111年4月26日邀集沈楚儒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為111年4月26日起至116年4月26日止,借款利率依借款到期日時原告牌告之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5%計收遲延利息(現為週年利率6.67%)。又若未按期繳付本息時,自應償還日起,就逾期超過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被告自112年4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今尚積欠本金401,397元本息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被告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債務視為全部到齊,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
 ㈡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資料查詢結果、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往來明細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1-41、89-109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
1
18,745元
自112年9月24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
6.67%
自112年9月24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2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379,852元
自112年9月24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6.67%
自112年9月24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