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鄭錦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2,295元【計算式:本金2,000,000元,加計112年11月5日視為起訴前所生利息2,000,000 ×6%×(7/366)=2,295元,小數點以下
捨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