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963號
上 訴 人 欣德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泗銘
被上訴人 茗欣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朝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3,195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