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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會       

代  理  人  王蓁嫺 
            沈千量 
            黃琛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雄簡字第六九五九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卷宗。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為交通部臺灣鐵路局管理局,下稱臺鐵公司)前向本院提起97年度雄簡字第695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請求被告謝火石、謝東漢、林橋煥、蘇子環、蘇朝清等5人遷讓房屋。而系爭事件判決記載前開遷讓返還之房屋為聲請人所有,聲請人為清查上開房屋權利變動情形,確有聲請閱覽卷宗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