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王品程
被 告 幸福家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賠償裝修瑕疵之修補費用新臺幣(下同)439,898元、裝修諮詢費5,000元、環境維護白蟻施工費用30,000元,合計474,898元,並有估價單及發票在卷
可佐。依
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上開修補費用、諮詢費用及施工費用為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74,898元,應徵第一審
訴訟費用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