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合晟高空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因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8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