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懷進等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
債權總額:請依
執行名義(本院雄院國112司執春字第134737號
債權憑證)
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日即民國113年5月24日止之利息及手續費。
㈡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及同區段18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暨異動索引。
㈢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房地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㈣原告應於查知被告陳**之真實姓名後,具狀更正被告(含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等基本資料),並提出被告楊懷進、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
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