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王志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唐伯華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於
上開期間內補
正本件交通事故之初判表,以確認本件過失情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