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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補字第 1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
王治華間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