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405號
原 告 林光村
梁家銘
陳億隆
益晟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梁祐聖
勝益五金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重禮等間返還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67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