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475號
原 告 陳世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又原告起訴時併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34號),如經准許訴訟救助,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訴訟救助聲請如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確定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