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541號
原 告 睿熙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損壞車輛
回復原狀,並賠償營業損失及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經本院前以裁定通知原告應陳報
本件上開費用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惟原告
迄今僅提出車輛估價單部分,是其餘部分請求之費用,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544,315元(計算式:原告陳報之估價單1,244,315元+1,650,000元+1,650,000元=4,544,315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