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59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被 告 高雲萍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雲萍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