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611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徐珮榕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