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657號
一、原告因清償分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鄭聖傑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5,154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