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667號
原 告 蔡洊昕
莊榮兆
陳子堅
張世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白燕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一、被告等
連帶給付原告蔡洊昕新臺幣(下同)8萬元,並給原告莊榮兆、陳子堅各1萬元,及自105年9月起至清償日止5%利息。二、登報道歉。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共給付10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登報道歉部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抗字第293號民事裁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本件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