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李育林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2,242元,應繳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