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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補字第 1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76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被 告
朱翔億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
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