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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補字第 1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29號
抗 告
人 范思善即培元診所
訴訟
代理人
黃政廷
律師
上列
抗告人
與
相對人
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忠信間請求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應徵抗告
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爰
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
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