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鴻儒環保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國裁、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