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86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懷士閎(原名:懷維翰)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281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