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真好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即皇源系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盧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元。
惟,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
觀諸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259,00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則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28日止(見民事
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違約金,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62,714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於上開
期間內一併補正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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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