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966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承億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2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7月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