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99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宥任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