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199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吳桂即黃郁清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郁升工程行黃郁清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11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