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000號
原 告 姬政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52元(依
起訴狀事實與理由所述,原告請求確認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058號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之本金614,475元,於超過584,923元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