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043號
原 告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華泰禹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35號),被告華泰禹工程有限公司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華泰禹工程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新台幣(下同)17萬2,25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1,880-500=1,380),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