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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補字第 2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0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陳明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財間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294,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