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106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帕查媽媽環境永續創生發展協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
要旨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2557號強制執行程序於新臺幣(下同)123,000元應予撤銷,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123,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