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12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庭歡
一、原告因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歐永漢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739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