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15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川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3,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狀僅載被告姓名為「陳文川」,並未載明被告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真正
住所或
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之人別及寄發
開庭通知。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重新提出確切
訴之聲明之
起訴狀(含
繕本),及補正被告之
住居所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等
年籍資料,並檢附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