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179號
原 告 方金錚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御升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493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8月19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