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19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彭顯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依職權退還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萬2,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惟原告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0日自行繳納1,000元,又於同年9月19日繳納1,330元,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退還溢收之裁判費1,000元,是依職權退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