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惠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6,972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新台幣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