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補字第 2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借費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14號
原      告  楊秋月  
被      告  莊青皇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借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為何,而於說明理由記載:「被告遠傳電信...尚欠原告應得持分必須給付新臺幣(下同)40,500元,之後每月應以此類推追加2,700元,直到遷移為止。」、「...並請求民事賠償給原告5萬元做為私自法占用使用基地台之費用。並命勒令遷移,....」等語,原告未正確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無從確認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為何,故難認原告起訴已符合起訴應備程式。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起訴之訴之聲明,並知如逾期未補正,致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依上開規定,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