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373號
原 告 甲生
兼
乙生母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56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