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389號
原 告 伍英傑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上列原告與
被告峇里思潮曹鈞
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㈡原告請具狀更正,本件究竟是要以「酷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酷吉旅行社)」或是「峇里思潮」或
是以「曹鈞惟」為被告?如以「酷吉旅行社」或「峇里思潮」為被告,請提出「酷吉旅行社」、「峇里思潮」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以「曹鈞惟」為被告,請提出「曹鈞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原告請
具狀陳明「
參加人曾雅芳」是否為原告身分?或是
訴訟代理人身分?並更正
起訴狀,如係訴訟代理人,請一併提出
委任狀。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
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