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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補字第 2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90號
原 告 天下財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御存即林柏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林湘庭間請求給付
報酬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