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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補字第 2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3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雯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吳宸朴間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
費。
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8萬0,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