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516號
原 告 簡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瓊李間請求給付
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
起訴狀未列
法定代理人,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朝鈞,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此具狀更正;又原告於具狀人處雖蓋有公司大小章及執行長「簡合瑩」之簽名,原告如係委任簡合瑩為本件訴訟之
訴訟代理人,應一併補正
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