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570號
原 告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梯保養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歡喜京城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