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61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徐識翔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1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