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66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9S-8483號車之車主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狀僅載被告姓名為「9S-8483號車之車主」,未載明被告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真正
住所或
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之人別及寄發
開庭通知。茲命原告補正被告之
住居所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等
年籍資料,並檢附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