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6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桂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
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分割協議及被告於110年5月17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金新台幣(下同)240,842元,應加計至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爰命原告補正上述債權金額併陳報計算式。二、提出被
繼承人劉涼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三、補正全部遺產(不動產部分含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建物課稅現值,並載明不動產部分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