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719號
原 告 游子輝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