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80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6361號支付命令,該命令分別於同年月16日送達被告劉瑞惠,於同年月19日寄存於被告劉承宏
住所地派出所,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登助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9,01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
上開規定,
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27日止(見支付命令
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之利息,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69,811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7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3,47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一:
| |
| 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附表二: